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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作为教育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教育和引导,有对学生违规行为一定程度上的处罚权,但不是越界去对学生的私生活作出道德审判,更不应以“国格”“校誉”之名,对个体实施近似私刑式的处罚。所谓“校规”如果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,就必须受到质疑甚至应当被放弃。
如此看来,大连工业大学的通报似乎就可以理解了——他们援引的是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的第三章第九十九条,“与外国外人不当交往,有损国格、校誉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”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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